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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9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吴清副市长介绍了本市最新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列表管理模式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负面清单》)。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列表管理模式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跨境服务贸易的定义。《实施办法》将“跨境服务贸易”的概念界定为“由境外向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这三种模式予以涵盖。
2、确立了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与开放的基本原则。《实施办法》提出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的管理与开放遵循“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要求,坚持法治理念、坚持制度创新、坚持放管结合,为建设“五个中心” ,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联动长江经济带提供支持,确保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与开放于法有据、风险可控。
3、建立了负面列表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一列明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对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商采取的,与国民待遇不一致、市场准入限制、当地存在要求、资质许可等特别管理措施。对列入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管理;在负面清单以外则按照境外服务及服务提供商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商待遇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4、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实施办法》科学、合理地配置了跨境服务贸易监管的部门职责,明确由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跨境服务贸易扩大开放与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本行业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措施;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负面清单;外汇、税务、出入境、通信、海关等部门配合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实施。《实施办法》还提出要发挥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功能,建立跨部门联动制度,提升协同监管水平。
5、明确规定试点开放领域应当配套风险防范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本市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推动适时修订“负面清单”。同时明确,对于进一步开放试点领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探索建立相应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防范产业、数据、资金、人员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主要内容
根据国际通行自由贸易协议中负面清单的内容形式,《负面列表》在结构上分为“编制说明”和“特别管理措施列表”两部分内容。
“编制说明”主要对跨境服务贸易定义进行界定;对“负面清单”所列特别管理措施为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措施予以界定;对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法规依据和行业分类标准予以说明;对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文化、金融、政府采购等方面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明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服务和服务提供商参照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商执行,CEPA(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中对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特别管理措施列表”本着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相衔接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以表格形式进行编写,共梳理出159项特别管理措施,涉及13个门类,31个行业大类。